行政起诉状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第1793248号“牯牛降guniuji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 依据事实判定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不服被告针对第1793248号“牯牛降guniu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作出的《关于第1793248号“牯牛降guniuji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撤销。原稿提供大量的证据如下:略。
综上所述,原告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系伪造无一真实,涉案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情形。面对原告提交的质证材料,被告不经证据交换,简单判结,是对事实的认定不清,请求法院辨明真伪,撤销该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017年8月2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评委做出的复审决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就第1793248号“牯牛降guniujiang及图”商标作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用由商评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