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
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 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特征。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 由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毋、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
定, 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 号,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施行)
2 释 义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可以由 《商标法) 第八条规定的标志构成。 本东 3、 4 节规定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标志的审查和其申请人主体资格、 使用管理规则等特有事项的审查。
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 ( 以下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和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 ( 以下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可以由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使用管理规则等还应符合 《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规定的特殊条件。 本东 5、 6 节规定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志的审查和其申请人主体资格、 使用管理规则等特有事项的审查。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不得违反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 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 其审查审理同时适用本编其他东节的基本规定。
3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标志的审查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 应当依据 《商标法) 的有关基本规定进行审查, 即该商标是否属于 《商标法) 规定的禁用之列, 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
但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在功能作用、 使用条件、 注册人和使用人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不同, 因此, 在审查时应当坚持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与个案审查原则。如 《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本东 3.4 小节明确了含尤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3.1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不得违反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具体审查标准参见本编第三东 "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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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30 类谷类制品、 米、 面粉等申请人: 敖汉旗四道湾子水稻协会
( 该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 违反 `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 七) 项的规定)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25 类衬衫; 服装等
申请人: 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
( 该商标图形中的银刀锤头与中国共产党党旗近似, 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违
反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 八)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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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证明商标
指定商品: 第 31 类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等
申请人: 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该商标中含有 “ 放心农产品" “ reliable" , 用在指定商品上, 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 违反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 七) 项的规定)
3.2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显著性是商标发挥识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功能的基础, 也是商标获得注册的重要要件。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 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其注册不得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适用本编第四东的基本规定。
判断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不仅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 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 进行个案判断。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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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21 类钢化玻璃盖、 钢化玻璃罩等
申请人: 社团法人日本硝子制品工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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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商标中的日文含义为 " 强化玻璃盖认证" 用在指定商品上 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特点 违反 µ 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 二) 项的规定)
商标类型: 证明商标
指定服务: 第 43 类饭店、 餐厅等
申请人: 中国烹任协会
( 该商标在 43 类 " 饭店" 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 违反 µ 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 二) 项的规定)
3.3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相同、 近似的审查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不得违反 《商标法\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其相同、 近似的审查适用本编第五东的基本规定。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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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31 类新鲜蔬菜
申请人: 河北省蔬菜行业发展联合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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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31 类新鲜萝卜等
申请人: 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
商标类型: 普通商标
指定商品: 第 31 类甜菜申请人: 刘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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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定商品: 第 31 类新鲜萝卜申请人: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沙窝萝卜产销协会
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是同一申请人, 也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因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虽然同属商标的类型, 但在功能作用、 使用方式、 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条件、 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在相同、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同时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商标, 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及其品质等方面产生误认, 应予以驳回。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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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31 类水蜜桃、 桃
申请人: 镇江市润州区蒋乔璋山果
品协会
商标类型: 普通商标
指定商品: 第 31 类鲜水果等
申请人: 镇江市润州区蒋乔璋山果品
协会
( 为避免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品质等方面产生误认, 引证申请人在先注册的 “ 璋
山” 普通商标, 驳回其后在相同类别、 近似商品上申请的 “ 璋山” 集体商标)
3.4 含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
《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鉴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自身的性质, 该款同时规定, ' 地名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除外。 由千地名一般只能说明商品的来源地, 而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缺乏商标应有的区分来源的功能, 故应当综合考量标志整体显著特征、 知名度等因素, 对含尤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进行判定。
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产生误认, 住所、 经营地不在相应地域的生产
者、 经营者, 不得申请含相应地域名称的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本节标准不适用千含尤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为地理标志商标的。
3.4.1 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其他显著性文字要素组成, 整体地名含义仍较强, 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则符合 " 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 申请人经商标所含地名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
(2) 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3) 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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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例如: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29、 30、 31 等共 16 个类别肉制食品、 水果蜜钱、 活动物、 新鲜水
果、 新鲜蔬菜等商品上
申请人: 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
( 截至 2019 年年底 `丽水山耕" 注册申请人旗下涵盖 1122 个合作基地 会员企业 866 家 培育品牌背书农产品 1000 余个 形成了菌、 茶、 果、 蔬、 药、 畜牧、 油茶、笋竹和渔业九大主导产业 产品累计销售额达 123.22 亿元 ` 丽水山耕" 区域品牌价值 26 亿元)
3.4.2 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组 成 除满足上述 3.4.1中所列条件外 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则符合 《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并非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但其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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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关联, 不会误认为地理标志的。例如: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20 类家具
申请人: 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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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康家具产业起步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 历经 20 多年的发展 形成了集加工制迳、 销售流通、 专业配套、 家具基地等为一体的产业集群 是南康的首位产业、 扶贫产业和富民产业。 南康现有家具生产企业7500 多家 从业人员40 多万人 规模以上家具企业300 多家。 家具专业市场面积220 万平方术 建成营业面积和年交易额位居全国前列。 2020 年 `南康家具" 集群产值已达到 1600 亿元 是全国最大的家具生产制迳基地)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43 类饭店、 餐厅等
申请人: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
( 沙县小吃历史源远流长 其制作工艺渊源传自古中原一带民俗 距今有 1000 多
年历史。 “ 沙县小吃" 也是沙县的主要产业之一, 沙县县委、 县政府为了促进沙县小吃业的发展, 早在 1998 年 3 月成立了沙县小吃业发展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同年成立了沙县小吃同业公会。 沙县政府为了宣传、 推广、 保护沙县小吃, 投入大量人力、 物力、 财力, 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并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4.3 上述 3.4.1、 3.4.2中地名为省级行政区划的, 除分别满足上述条件外, 还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则符合 « 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
申请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且重点扶持的产业;
申请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为当地支柱产业, 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巨大且在全国行业
中占有较高的比重。
关于判定某一商标是否经过长期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准, 参见第四章第 2.4 小
1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和第 4 1 `具体适用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不能证明所报商标达到 3.4.1、 3.4.2、 3.4.3 中的条件要求, 则予以驳回。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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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25 类工作服、 村衣、 外套等
申请人: 株洲市芦凇区服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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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标志所含 “ 芦凇" 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该标志尚未经长期使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服务: 第 43 类饭店、 餐厅等
申请人: 锦川市烹任协会
( 该标志所含 “ 锦川" 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但申请人未提供材料证明该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该标志作为商标缺乏其所应具有的显著性)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服务: 第 41 类培训; 安排和组织会议等
申请人: 商河县农业科技教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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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标志所含 “ 商河" 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 用作商标缺乏应具有的显著性, 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该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 第 16 类纸、 卫生纸等
申请人: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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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标志所含 “ 四川" 为无其他含义的省级行政区划地名, 申请人未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全国行业中占有较高的比重, 为公众所知晓, 用作商标缺乏应具有的显著性)
商标类型: 集体商标
指定服务: 第 41 类培训、 安排和组织会议等
申请人: 广西兽医协会
( 该标志所含 “ 广西" 为无其他含义的省级行政区划地名,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该商标已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为国内公众所知晓, 用作商标缺乏应具有的显著性)
4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特有事项的审查
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规定, 申请人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 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成员名称和地址; 申请人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 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 除对其标志进行审查外, 还应当对其申请人主体资格、 使用管理规则、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标准、 检验检测能力等特有事项进行审查。
4.1 集体商标特有事项的审查
4.1.1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千赋予作为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某种共 性, 表明生产经营者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 从而与那些不属千该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者区别开来。 因此, 集体商标彰显的是共性特征, 其申请注册主体应当是集体组织。 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农产品的生产运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利用者, 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属千 《商标法� 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 " 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主体, 但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主体。
单一的企业、 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 例如 阳高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海宁市袁华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阿鲁科尔沁旗粮食总公司、 兰州安宁区安宁堡乡人民政府等都不是集体性的组织, 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身份证明文件表明其具备申请的主体资 格,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等。
4.1.2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根据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 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 义务, 成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上述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 既便千申请使用该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提供时有据可依, 也便千集体组织的管理和其他集体成员的监督。 例如,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 明确集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而不能在使用管理规则中泛泛表述为 " 其他权利" " 其他义务"。
4.1.3 集体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的审查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 ( 或服务的规范)。 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应当有现行有效、 具体明确, 且与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标准。 该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也可以是申请人自行设定的
标准或规范 ( 该标准不能低千国家标准)。
若申请人提交的标准不符合要求, 应予以驳回。 例如 申请人 2019 年年底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为 " 大米", 可以采用申请时有效的 GB/T1354—2018 【大米】 国家标准, 不得采用已经废止的 GB/T1354—2009 【大米】 国家标准。 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为 " 玉米", 可以采用 GB1353—2018 【玉米】 的标准, 而不能采用 GB/T35835—2018 【玉米秸杆颗粒】 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