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高院对第11937135号“益元八宝”商标做出宣告无效的判决,历经多年,圆满终结

浏览: 来源: 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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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况

合肥谷缘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谷缘公司)成立于20148月,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是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燕之坊公司)的子公司, 因经营管理需要 ,2014年开始燕之坊公司申请注册的与“燕之坊”品牌相关联的商标陆续转让到谷缘公司名下。随后谷缘公司又把这些商标许可给其母公司燕之坊使用。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注于做粗粮食品,以粗粮及其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全国各地建有连锁直营专柜。在内蒙古、新疆、宁夏云南、吉林、黑龙江、山西、福建等粗粮优质主产区建立原料基地。由于公司经营粗粮产品品类繁多,近十五年打造了以“燕之坊”为主的“燕之坊五谷王”“燕之坊禅食”“燕之坊益元八宝”“燕之坊益元八珍”等等多品牌战略集群,商标品牌注册达300多个。每年投入数千万元广告费,通过央视、各省卫视、各食品粮油专刊、网络新媒体、户外户内销售专柜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在全国范围的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粗粮食品同行业中取得了明显的优势地位。燕之坊公司还先后获得“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全国粮油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国杂粮加工企业10强”、“省100强重点粮油企业”、“安徽省级优秀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杂粮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国放心粮油示范工程示范加工企业”、“企业信用等级AAA”级、“全国杂粮知名品牌”、“安徽省质量管理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燕之坊”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事件概要

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香雅公司)原申请人桂长青于2012年申请注册的第11937135号“益元八宝及图”商标系恶意抢注谷缘公司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201394日燕之坊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188175号“燕之坊—益元八宝”商标被驳回,驳回理由是有在先注册的第11937135号“益元八宝及图”引证商标,燕之坊公司这才发现“益元八宝”商标被香雅公司抢注了。在该商标公告期内谷缘公司委托我所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在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香雅公司提供的“益元八宝”商标使用证据,比谷缘公司使用的早,驳回谷缘食品的请求。

问题

谷缘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委托我所进行诉讼申请。

我们解决方案

在诉争商标无效宣告阶段,谷缘公司母公司收到香雅公司的律师函,告知其“益元八宝”、“禅食”系列产品品牌的使用侵犯了其申请注册的11937135号“益元八宝及图”、第11921096号“禅食伴侣”商标权(因为两商标被提无效宣告,后期被中止往下程序)。燕之坊公司征询我所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我所经市场调查结合燕之坊公司销售人员反馈的信息,发现香雅公司在其商标申请日即201212月前市场上没有出现“益元八宝及图”产品销售,而谷缘公司母公司燕之坊公司在2012年前就已有“益元八宝粉”系列产品销售。香雅公司申请注册与谷缘公司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的诉争商标,难谓巧合。香雅公司除争议商标外,还恶意抢注了谷缘公司使用在先的“禅食”商标,香雅公司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影响公平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七条。鉴于此,我所建议谷缘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供大量2012年前使用“益元八宝粉”系列品牌的使用证据。但是一审法院以“益元八宝粉”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为由,驳回谷缘公司的诉求谷缘食品对此案件已不抱希望,准备放弃的情况下,我所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谷缘公司提供使用的“益元八宝粉”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益元八宝”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谷缘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谷缘公司接受我所建议,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

事情得到完满解决

二审高院采纳我所陈述意见,历经7年时间,11937135号“益元八宝及图”商标终于被予以无宣告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