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界首市委 界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界首市委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现“双千双百”“四区同创”目标,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工业项目建设
1.支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对列入界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库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其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地质勘探、规划文本设计)实际支出50%的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最高不超过4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随国家政策相应调整)单独选址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定后,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7%的扶持资金奖补。
3.支持企业扩能提质。把改造提升存量产业与发展新兴产业相结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对于新建工业项目按照省或阜阳市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对于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或阜阳市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对当年新列入界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5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每增加一个给予相关单位3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于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的企业,按照省或阜阳市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银行贷款总额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银行贷款总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阜阳市贴息资金的20%给予配套补助。
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5—10亿元,增速分别超过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的企业,新增对财政贡献的地方受益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7.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相关部门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8.支持企业宣传推介。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展位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在本地牵头召开国内外行业发展高端论坛或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总费用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参加省经信厅组织的“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推介的企业,在省市级奖补基础上,按企业最终实际支出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奖补。高铁冠名的,按冠名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补。
三、支持企业创优发展
9.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成功承办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大赛(专项赛)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示范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支持工业产品创新。对新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和首版次”的,按照省奖补资金的40%给予配套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支持示范基地和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支持绿色制造
13.支持绿色制造示范试点。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阜阳市奖励资金的20%配套支持。对新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和相关单位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支持企业节能环保提升。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非强制性)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行动中列入推介目录(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支持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合法合规新建的多层厂房,当年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且容积率≥1.5的(国家级开发区≥1.8),超出容积率的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腾笼换鸟”引进的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业,被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五、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和智能制造
16.支持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深度登云的企业,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上云案例”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支持智能制造。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支持企业信息消费示范。对新认定国家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强化激励表彰
19.设立“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不少于1亿元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本着奖新、奖增、差异化奖励的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智能制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制造项目、数字经济项目等,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凡在界首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环保手续齐全、排放达标、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工业企业,可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20.开展企业综合考评。按照企业综合考评办法,对综合考评排名居于前列的企业,分别授予“金银铜牌”,予以表彰;对全年财政贡献前10且亩均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授予“界首市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奖”;每两年开展“界首市功勋企业家”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前十位企业家授予“界首市功勋企业家”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21.设立发展贡献奖。每年对在服务工业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反映良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评选出先进园区前3名,分别奖励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先进乡镇前3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服务发展先进单位15名,各奖励5万元,其中,奖金的30%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余奖励相关有功人员。服务发展先进个人20名,各奖励2000元。
七、附则
本政策与省市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除部分项目类、贴息类、新增规上企业等)。
本政策涉及的设备须为当年购置的提档升级类设备,以旧换新和二手设备不得享受政策。所有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以开具的税务发票并经专项审计为准(其中租赁设备以实际租赁额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
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存在偷漏税行为、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2年。之前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会同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界首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8月2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执行。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界首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
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知识产权、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界首市开展创新创业的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及界首籍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审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公示后兑现。
第二章 资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加大质量奖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和阜阳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阜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设立检验检测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检验检测机构, 对上年度以来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投资总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设备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认证。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9000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一次性资助,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经第三方认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含重新认证)一次性资助6万元。对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级、AA级、A级创建并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制定。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的“地方标准市级”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排名第二位、第三位的企业,分别按照第一位奖励标准的50%、30%奖励。对牵头修订(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修订(排名第一位)并通过认定的“地方标准市级”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修订排名第二位、第三位的企业,分别按照第一位奖励标准的50%、30%奖励。
第八条 优化知识产权授权奖励。对于国内授权专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16万元(无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引进专利的减半奖励)。发明专利当年授权量达到5—9件的企业,另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另给予10万元奖励。发明获得高考自主招生加分的,每生另给予0.5万元奖励。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上级和本级资助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年费,每年兑现一次。对国际发明专利,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资助2万元(欧美日韩以外地区减半,下同),获得授权后再资助4万元,每件国际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申报。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最多享受2个国家授权资助。
支持商标注册。对企业、行业协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每件给予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300元奖励。
第九条 加强专利维权保护,鼓励专利权利人维护自身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权产生的实际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给予30%资助;省内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跨省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外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加大高价值专利奖励及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省金奖、银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代理机构6万元、4万元、3万元及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有配套要求的按配套要求执行)。为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后续技术提升研发每件资助1万元;对于国防发明专利、我市在校生的原创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资助提升20%。
第十一条 大力推动专利有效运用。支持专利产业化,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用于专利产业化研发资助,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优选5—10个专利产业化效益好的专利项目给予资助。享受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的,不重复享受专利产业化奖励扶持政策。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专利)产业导航、评议、预警活动,对知识产权(专利)产业导航、评议、预警项目的导航、评议、预警费用,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5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担保费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在阜阳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担保机构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评估费用50%的资助,上级和本级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开展的专利保证保险,上级和本级资助累计不超过保费的60%;对其他类型专利保险,上级和本级累计资助不超过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机构培育扶持。对在我市新成立(设立分支机构),在知识产权部门备案,获得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资助,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企业达40家以上,且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60件、300件以上,给予10万元、12万元奖励。没完成当年上报目标任务的,不予奖励。本年度授权发明专利6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没完成当年上报目标任务的,不予奖励。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通过专利代理师考试的人员,给予5000元奖励;通过专利工程师职称评定(初、中、高级)的给予3000元奖励;加大专利联络员队伍建设,对直接指导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联络员或专利工程师,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争创品牌产品。对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品牌培育。加大专利品牌培育。对新认定(含复核重新认定,下同)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获得相应级别的示范培育(试点)企业给予15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阜阳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2万元资助;获得相应级别的优势培育(试点)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学校、规范化市场等)分别给予所在园区管委会(示范学校、规范化市场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试点学校、规范化培育市场等)分别给予所在园区管委会(试点学校、规范化培育市场等)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新获批(备案)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等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2万元资助。
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用于基地商标品牌规划、建设、发展和保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支持标准品牌培育。对承担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给予0.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采标奖励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诚信计量建设。对确认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AAAA级、AAA级、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工程质量品牌创建。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获奖单体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费用的4%给予监理企业奖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黄山杯”优质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获奖单体工程中标价的1.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费用的3%给予监理企业奖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获得“颍州杯”优质工程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获奖单体工程中标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费用的2%给予监理企业奖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名牌出口商品企业、诚信企业。对获评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安徽省名牌出口商品、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报奖励资助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奖励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强市战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或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政策。为避免专利套利行为,专利转让外地的,应退回享受的财政支持资金。第三方在我市开展本政策涉及的知识产权工作,需向界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相应奖励、资助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阜阳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市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本办法第十八条所涉及的在我市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奖励不受第二条适用办法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奖励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执行,《界首市推进三年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政办〔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