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浏览: 来源: 时间:2023-06-14
[ 字体:]

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XXX号现代印象广场2幢1单元2507室。
法定代表人:蔡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捌零印象摄影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XXX号阳明国际1708号。
经营者:李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灞桥区核锻社区纺渭路XXX号。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XXX号XXX栋XXX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洁,女,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捌零印象摄影馆(以下简称西安捌零摄影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被告汉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在其店招、宣传资料、网络交易平台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被告汉涛公司对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在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上发布的与原告第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并禁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3、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4、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8,700元(包括公证费3,700元、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文化艺术策划、摄影服务的80后创业企业,依法享有第XXXXXXX、XXXXXXXX号“80印象馆”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在第41类的摄影等服务类别上使用。通过原告的经营,上述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与原告经营同类业务,其以“80印象馆”或“西安80印象馆”的名义注册账号并通过大众点评网、美团、赶集网、列表网、幸福婚嫁网、拉手网、喜婚网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并将与涉案商标相同及相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店招等处。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上述行为已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应履行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相关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未作答辩。

被告汉涛公司辩称:其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商标权是基于第41类核定服务项目,而其大众点评网展示的文字内容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保护的商品范围。被告汉涛公司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海量的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其网站上的涉案店铺名称、电话、相册、介绍等信息系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上传,被告汉涛公司并未进行主动编辑。原告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并不拥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汉涛公司是一家上海公司,其信息审核人员也在上海办公,在原告未通知其涉案商户侵权情况时,其无法知晓该侵权事实存在。况且,在汉涛公司知晓本案纠纷后,已立即对其网站上的涉案信息进行了删除和屏蔽,被告汉涛公司已尽到了相关义务。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一、原、被告设立及原告商标情况

原告于2008年9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服务:文化艺术策划(除演出中介),摄影(除冲印)”。原告于浙江省杭州市开设了摄影馆,主营婚纱摄影。

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于2010年7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于陕西省西安市开设了一家摄影馆,主营婚纱摄影。被告汉涛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成立,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

2012年7月,原告注册获得第XXXXXXX号“80印象馆”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电影放映;电影制作;健身俱乐部;教育;摄影;书籍出版等。2014年2月,原告注册获得第XXXXXXXX号“80印象馆”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影放映;摄影;提供娱乐场所;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微缩摄影。两商标均尚在有效期内。

2008年至2009年,《杭州行报》、《中国教育报》、《金华日报》先后对原告摄影馆做了相关报道。2008-2010年CCTV-2《财物故事会》栏目、杭州电视台《品质时空》、《爱情向前冲》栏目均对原告摄影馆进行了介绍。在2012年英特尔公司采访视频《英特尔博客概念短片-80印象馆》中亦介绍了原告的摄影馆。此外,原告自行制作了多个视频上传至其官网及腾讯网等网站对其店铺及作品进行展示介绍,并注册拥有以“80印象馆”命名的微信公众号及微博,其中微博拥有粉丝约10万人。

二、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在各网站发布信息情况

(2015)浙杭钱证字第24311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建中在该处计算机上进行了以下主要操作:在网址栏输入“www.dianping.com/shop/XXXXXXX”,显示为大众点评网“西安结婚-雁塔区-小寨-婚纱摄影-工作室”项下一名为“80印象馆”的商户信息页面,地址为雁塔区长安南路XXX号阳明国际1708号(近汉唐书城)。信息右侧上传有70张照片。标签下方附有“修改/报错”链接。商户的详细信息中显示“别名:西安80印象馆”。“贡献榜”中显示“紫暮沉香添加用户/紫暮沉香发布第一个点评/系统在15-08-11最后更新”。该商户信息下部显示收藏数为7,点评数为13条,最早的点评时间为2011年7月23日,点评中上传有数个顾客的婚纱照片。点评下方显示“80印象馆共1487人浏览,最近一月18人浏览,最近一周5人浏览”。该次公证还对美团网、列表网、拉手网、幸福婚嫁网、赶集网、喜婚网上的被告摄影馆的商户信息进行了公证保全。该6个网站上均刊载有名为“西安80印象馆”、“80印象馆”或含有“80印象摄影”字样名称的商户信息,地址均与被告住所地一致,提供服务均为婚纱摄影。其中,美团网上使用了大幅上下排列的“”图片标识,喜婚网的“商家概况”及赶集网、幸福婚嫁网上的商户名称右侧亦使用了该图片标识。点击美团网店铺信息中的“商家资质营业执照”,显示为被告的营业执照。赶集网显示有该摄影馆详细的服务介绍、店铺相册,列表网上有关于摄影馆的详情描述,美团网、喜婚网及幸福婚嫁网上均附有非常详细的套餐介绍及多张婚纱摄影作品。喜婚网的店铺“购买须知”中显示的消费券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0日,幸福婚嫁网上有2014年8月12日的网友点评1条。

2016年7月22日,经本院组织勘验,列表网、拉手网、幸福婚嫁网、赶集网、喜婚网上仍载有上述公证保全的商户信息。

三、被告汉涛公司的经营模式

被告汉涛公司于2003年9月成立,拥有并运营大众点评网(网址:www.dianping.com),该网站系国内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还提供团购、餐厅预订、外卖及电子会员卡等交易服务,覆盖了餐饮、电影、酒店、休闲娱乐等诸多本地生活服务行业,涉及众多全国各地城市及海外热门城市。任何大众点评网用户或商户均可在该网站上免费实时发布和完善商户信息。对于用户申诉举报方面,大众点评网设置了商户信息修改报错链接等多种途径,供任何网络用户纠错信息和投诉举报侵权行为。

审理中,被告汉涛公司对涉案商户信息中的侵权内容进行了删除和屏蔽,信息下方显示“商户已关闭”。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700元,律师费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本案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商户信息中使用的标识是否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二、涉案各网站的商户信息是否由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发布;三、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被告汉涛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五、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涉案商户信息中使用的标识是否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本案中,原告享有第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将该两个商标使用在婚纱摄影服务上,同时进行了一定的推广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各网站上的商户信息中标识的地址指向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故该些商户信息所宣传的对象应为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该些信息中的店名为“西安80印象馆”、“80印象馆”或含有“80印象摄影”字样名称,其中店名“80印象馆”与原告两个商标“80印象馆”完全相同,店名“西安80印象馆”中的“西安”二字只是标明店铺地理位置,其余部分的文字“80印象馆”起到指明该服务来源作用,与原告两个商标均构成相同。店名“80印象摄影”中“摄影”二字意为其从事的是摄影行业,是对其服务本身的描述,只有“80印象”字样才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作用,该字样与原告两个商标中的主体部分“80印象”相同,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涉案各网站上的商户名称标识了该商户的服务来源,具有商标标识的指向性作用。同时,该商户信息中的评论及照片均能显示其从事的是婚纱摄影服务,与原告两个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摄影”相同,且原告亦主营婚纱摄影,该商户的行为属于在与原告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两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涉案各网站的商户信息是否由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发布

虽然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商户上传者的真实身份,但从各网站上载的商户信息内容来看,该商户信息应是由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发布。从各网站情况来看,大众点评网虽然系一个开放式管理平台,任何大众点评网的用户或商户均可自行上传发布商户信息,但是从其网站上的涉案商户信息具体内容来看,其地址与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的住所地一致,其别名显示为“西安80印象馆”,与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的名称近似。该商户上传的70张图片以及8个会员相册,均为婚纱摄影照片,且这些照片数量较多,若非该商户人员,一般网民通常无法获取该商户拍摄的大量照片,更不会无故为该商户上传带有大量商户照片的信息进行推广宣传。同时,在美团网、列表网、拉手网、幸福婚嫁网、赶集网、喜婚网上均出现了类似大众点评网上的内容详细的商户信息,其中美团网、喜婚网、赶集网、幸福婚嫁网上均特别使用了上下排列的“”图片标识,美团网上载有被告的营业执照,赶集网、列表网上或发布了商户的详情描述,或发布了详细的服务介绍、店铺相册,美团网、喜婚网及幸福婚嫁网上均附有非常详细的套餐介绍及多张婚纱摄影作品。喜婚网的商户消费券有具体的有效日期。该些网站上诸多详细的商户信息,如非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人员,一般公众是无法知晓或获取的,更不会特地为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设计制作并上传“”图片标识。况且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是该信息在各网站上宣传后的受益方,亦无证据证明涉案信息系其他公众上传。据此,本院认定涉案各网站的商户信息均由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发布。

三、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跨度较大。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信息显示,最早评论发表于2011年7月,可见被告上传该商户信息至大众点评网的行为至少自2011年7月开始。至2016年1月本案立案时,该商户信息依然存在于涉案各网站上。而原告所有的两个商标先后注册于2012年7月和2014年2月,则被告的行为始于原告注册商标之前,持续至原告注册商标之后。

就原告注册涉案商标之前的被告行为,虽然原告设立于2008年,并主张自设立起实际已开始使用该“80印象馆”商标,但原告的摄影馆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而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两者地区位置差距很大。且原告对于“80印象馆”品牌的宣传推广,大多也集中于杭州地区,在原告尚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知晓原告摄影馆及“80印象馆”商标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原告注册涉案商标之前,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可以使用“80印象馆”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但是现有证据中并无法证明其对该商标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在原告注册涉案商标后,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应当停止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其仍继续在多个网站发布商户信息时使用该商标,且原、被告均从事婚纱摄影服务,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户信息后,容易将该商户与原告相混淆,误以为系原告商铺或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商铺,攀附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分享了原告经营开拓品牌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该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四、被告汉涛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涉案信息系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上传,被告汉涛公司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被告汉涛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还需看其是否明知或应知该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首先,原告作为商标权人,对网络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有义务将该信息通知到相关网站,最大限度减少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汉涛公司在其网站上已设置多渠道纠错举报投诉的便捷程序,原告可通过其网站公布的地址、服务热线电话等传统方式与其联络通知侵权事宜,亦可通过大众点评网上的诚信举报申诉平台、在线客服等网络方式向其主张权利。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并未将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的事实告知被告汉涛公司。

其次,在原告未有效通知被告汉涛公司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大众点评网的运营模式,被告汉涛公司无法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大众点评网拥有海量的国内外商户信息,且每日仍有大量用户将相关商户信息不断上传更新至网站上,被告汉涛公司对这些海量的信息不可能实现逐条主动审查,也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从明知和应知角度,涉案侵权信息只是由普通的大众点评网用户上传,并非经该网站认证的商户上传,亦不存在团购等与大众点评网合作共赢的情形。该信息的评论数量只有13条,浏览数量也仅有1487人,以被告汉涛公司的审查能力,要在海量的国内外商户信息中关注到该商户信息,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被告汉涛公司关注到该商户信息,在原告未向其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下,以其自身的侵权判断能力来看,被告汉涛公司很难判断该信息系侵权信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模式为开放式实时上传各类商户信息,从而为公众提供最新的本地化信息,如有用户发现信息有误或侵权,可通过向其投诉纠错的方式来完善信息的正确性。但是,如果需要对每一条信息预先进行逐一审查,势必打破该经营模式带来的最大益处,无法发挥其为广大公众实时提供最新商户信息的作用。

最后,被告汉涛公司在知晓涉案侵权信息后,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了侵权行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商户信息已被关闭,商户名称等信息已被撤下。以一般公众常用的通过区域定位加关键词搜索的方式,已无法查找到涉案商户信息。

鉴于此,虽然涉案信息存在被告汉涛公司的网站上,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汉涛公司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却仍然故意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故被告汉涛公司无需为此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现被告汉涛公司已从其大众点评网上撤下了涉案侵权信息,对于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汉涛公司从其网站删除和屏蔽涉案商户信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五、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就上述本院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大众点评网及美团网上的侵权信息已删除,但在列表网、拉手网、幸福婚嫁网、赶集网、喜婚网上仍载有带有侵权标识的商户信息,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应当停止侵权,从该些网站上删除侵权商户信息。原告还要求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立即停止在其店招、宣传资料上使用侵权标识,但原告对此未进行任何举证,无法证明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实施了上述行为,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的获利情况,由本院根据被告的经营情况、侵权时间、侵权故意、在多个网站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本院同时也注意到,原告对其商标的使用及推广宣传行为主要集中在杭州地区,并不在被告所在地经营摄影馆,原、被告经营的地域距离较大,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在原告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已开始使用涉案标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5,000元数额过高,由本院根据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和原告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酌定为5,000元。原告还主张为本案花费了公证费3,70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被告西安捌零摄影馆在多个网站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汉涛公司事先并不知晓涉案侵权信息的存在,在知晓后,及时予以删除和屏蔽,不构成帮助侵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捌零印象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就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80印象馆”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捌零印象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7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元,由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579元,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捌零印象摄影馆负担2,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

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