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建材企业集团之一,组建于1996年,是国务院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总部设在安徽芜湖市。集团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控股经营海螺水泥和海螺型材两家上市公司,下属360多家子公司,分布在24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境外国家地区,经营产业涉及水泥制造、化学建材、节能环保新材料、国际贸易、工程建设、现代服务业六大产业板块,总资产达1925亿元,员工5万多人,已连续15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荣列2019中国企业500强第105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38位。2019年,集团以284.9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迈进世界500强,名列第441位,是安徽本土企业首次跻身世界500强榜单。
水泥制造是集团的主导产业,下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水泥行业首家A+H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商品熟料及骨料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已拥有熟料产能2.52亿吨、水泥产能3.53亿吨、骨料产能4070万吨,产业规模、销量和盈利能力均已进入世界前列,其产品长期广泛应用于全球标志性工程,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品牌供应商。2004年“CONCH”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被国际水泥评论杂志社(ICR)评为世界水泥六强第二位,并获得了业界最高的国际信用评级---穆迪A3、惠誉A-,在业内享有“世界水泥看中国,中国水泥看海螺”的美誉。
下属芜湖海螺型材公司是我国首家以塑料型材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中档型材、门窗、建筑模板、家装管材、生态门等新型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产品种类丰富,被誉为“欧式塑料门窗在中国的典型代表”。其在全国建有十大生产基地,型材年产能达76万吨,并构建有完善的市场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远销世界各地,已累计产销型材720万吨,服务4000万个家庭,荣获“中国塑料异型材行业十强企业”第一名。
海螺以其卓越的品质和优质的服务享誉国内外,其品牌亦在行业市场上被广泛认同, 2018年以612.47亿元的品牌价值位列第十二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榜第77位,为集团的产业全球化奠定了基础。
事件概要
第6类第3364552号“海螺HAILUO及图”商标系2015年转让至黄国珍名下,此商标属恶意模仿海螺集团公司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CONCH”及“海螺”商标。2017年5月海螺集团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黄国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近三年使用证据材料,原国家商标局作出其提供使用证据有效,该商标继续有效的裁定。海螺集团公司不服裁定向原国家商评委递交撤销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黄国珍提交的使用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海螺HAILUO及图”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有效使用, “海螺HAILUO及图”商标予以撤销。
问题
黄国珍不服原国家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海螺集团公司委托我所代理一审法院应讼。
解决方案
我所认为黄国珍提交的使用证据,都不能证明被撤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商品项目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商评委认定正确。
黄国珍提交的“海螺牌铝型材”生产加工合同、区域代理销售合同、画册等所有证据中所示商品与本案撤销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商品无关。被撤商标核准注册在“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上,其“普通金属合金”商品归属0601群组的第一自然段和第二自然段, 第一、二自然段主要包括未加工的和半加工的普通金属。黄国珍提供的签订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据所显示的商品为“断桥铝、铝塑门、铝板”等商品,而这些商品已经具备特定产品的属性和功能,故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不应视为在“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上的使用。
事情解决中
一审法院采纳我所陈述意见,驳回黄国珍的诉讼请求。黄国珍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0月递交上诉状,此案目前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