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制度

信息来源: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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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及其本质属性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该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组成,且应具有显著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的本质属性包括:显著性和区别性。

1.1 显著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9条第1

1.2 区别性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商标应当起到区别来源的功能。

《商标法》第8

2.商标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

2.1 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7

2.2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根据该原则,商标即使已经使用,但若不及时申请注册,可能面临被他人申请在先而获得注册,自身却无法得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法》第31

2.3 注册制度

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而取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中国商标注册的唯一行政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资格接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通过注册获得保护,并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就一定不能得到相应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为未注册但已构成驰名的商标提供了保护救济程序。

《商标法》第4

2.4 审査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且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实质审查主要包括:1) 绝对理由审查,即合法性审查;(2) 相对理由审查,即在先权利审查。

《商标法》第28

《商标法》第30

2.5 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中国商标专用权保护主要涉及两个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部门;和三个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是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依职权或依投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2)海关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权人的申请对商标进行备案,扣留进出口的嫌疑侵权货物;还可以依职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进行查处,做出没收侵权货物、罚款等行政处罚。

3)公、检、法,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检察院负责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法院负责商标有关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其中,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的行政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商标法》第60

3.商标确权行政主管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个司局级单位,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及商标争议评审行政事宜。相关变革进程如下:

2018年3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国务院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部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

2018年911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能包括: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等。

2019年2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机构调整后,商标审查工作对外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注意,不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局名义),业务办理程序不变。新业务印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业务类型组成,分为商标审查业务用章、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商标档案业务专用章、商标案件线索转办专用章、商标评审业务章、行政诉讼专用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要职责如下:

3.1 商标审查

1) 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

2) 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移转、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商标许可备案、商标质押登记等有关事宜;

3) 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4) 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5) 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

6) 研究拟定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7) 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

8) 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3.2 商标评审

3.2.1 评审案件类型

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包括两大类:

第一类:不服审查决定而提起的复审案件

1)驳回复审。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依照《商标法》第34条规定申请复审。

2)不予注册复审。被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申请复审。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54条规定申请复审。

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申请复审。

第二类:直接提起的复审案件

无效宣告申请。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评审规则》第2

3.2.2 评审审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缺席评审。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

邮编:100055

电话:010-63218500

网址:www.sbj.saic.gov.cn

《商标评审规则》第4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0

4. 商标维权主管行政机关 ——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处)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1) 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

2) 商标违法使用案件;

3) 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

4) 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

5) 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5. 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包括以下方面:

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证案件;

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有权损害责任案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商标案件。

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docx